突然倒下的玻璃门 进门的伤得不轻

[2012年12月14日]

  住宅楼入口处的玻璃门突然倒下,刚进门的住户被碎玻璃所伤,物业公司该承担多少责任?近日,鄞州法院一审判令一家成为被告的物业公司对受害住户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

  6月16日清晨5点多,下班回家的程小姐打开了住宅楼入口处的玻璃门,进了楼里就随手将门关上。没走几步远,背后传来“轰隆”一声巨响,她还不知怎么回事,就感觉左小腿一阵剧痛。她一回头,发现身后整扇玻璃门倒地,自己的左小腿被飞溅过来的碎玻璃击中了,顿时鲜血直流。

  程小姐进医院治疗18天,此后又经过多次门诊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8000余元。经司法鉴定,她因玻璃门事故造成左小腿挫裂伤、左侧跟腱部分断裂、左腓肠肌重度挫伤、左腓肠神经挫伤,护理期限为60天,营养期限为30天,误工期限为90天。

  就事故责任问题,她与小区的物业公司进行了交涉。她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致使她被玻璃门砸伤,物业公司应向她赔偿。物业公司向她支付了17900多元医疗费,但对她提出的误工费等其他赔偿项目,双方协商不下。她在10月下旬向鄞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物业公司向她赔偿剩余的医药费以及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合计14万余元。

  物业公司辩称,住宅楼入口处的玻璃门是在半夜被人破坏的,物业公司当时没有接到报修通知,客观上无法迅速发现这一问题。原告程小姐关门用力过大,引发事故,造成损害,自身也存在过失。物业公司平时已尽到维修等义务,无法预见这一损害的发生。因此,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指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物业公司对小区内公用设施负有管理、维护保养等义务,而根据查明的事实,在涉案玻璃门损坏后数小时内,被告物业公司既未及时维修,也未设置警示标志。被告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没有过错,根据相关规定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对原告程小姐的误工费、营养费在金额进行调整后,一审判决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程小姐各项损失合计16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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